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淑暖
被 告 阮輝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被告阮輝寶所涉肇事逃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阮輝寶所涉肇事逃逸犯罪嫌疑,現於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審理中,因被告於本件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辯非本件車禍之車輛駕駛人,故上述刑事案件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