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9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陳建海
被 告 邱雅鈴
賴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雅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70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邱雅鈴、賴碧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0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05元由被告邱雅鈴、賴碧玉連帶負擔,餘由被告邱雅鈴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