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翰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王品云律師
被 告 王姿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即10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適逢星期六,乃定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是本件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