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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甄瑜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吳𢙨(即吳亀理之繼承人)等298人(即如附表一所
            示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𢙨、吳海、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吳樹根、吳岱璇、吳乖、吳罕、吳俊明、吳俊賢、吳淑娟、吳素芬應就被繼承人吳亀理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同段第1305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43200分之72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應就被繼承人黃柑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同段第1305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4860分之1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蔡培、蔡玉青、蔡錦岳、陳鎮泓、蔡秀貞、蔡玉玟就被繼承人蔡吳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同段第1305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均各為43200分之72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張國宗、張國興、張國益、張麗娟、張麗珍就被繼承人張明煌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同段第1305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均各為43200分之72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應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4年6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之土地(面積1179.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益昌、陳阿香、黃益民、黃阿暖、沈文雄、廖婉琳、黎昌宇、張湘雯、許文河、許文欽等10人(下稱被告吳益昌等10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即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換算並維持共有);編號B所示之土地(面積1501.57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及其餘被告(即不包括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其等之原應有部分比例換算並分配)。
六、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即公同共有之被告部分,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吳清華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死亡,且吳東華死亡後,因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林恕任為吳清華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28日確定在案,原告具狀聲明由林恕任即吳清華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有該民事陳報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59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吳益昌、陳阿香、黃益民、黃阿暖、沈文雄、廖婉琳、黎昌宇、張湘雯、許文河、許文欽、陳東慶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277地號土地)、同段第1305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3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兩造就系爭1277、130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三之「應有部分欄」所示),期間共有人吳亀理於民國71年11月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吳𢙨、吳海、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吳樹根、吳岱璇、吳乖、吳罕、吳俊明、吳俊賢、吳淑娟、吳素芬等14人(下稱被告吳𢙨等14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亀理之應有部分,被告吳𢙨等14人均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訴請被告吳𢙨等14人應辦理繼承登記;黃柑已於105年2月1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等4人(下稱被告葉國力等4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黃柑之應有部分,被告葉國力等4人均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訴請被告葉國力等4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蔡吳娥已於111年11月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蔡培、蔡玉青、蔡錦岳、陳鎮泓、蔡秀貞、蔡玉玟等6人(下稱被告蔡培等6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蔡吳娥之應有部分,被告蔡培等6人均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訴請被告蔡培等6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張明煌已於112年2月1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張國宗、張國興、張國益、張麗娟、張麗珍等5人(下稱被告張國宗等5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張明煌之應有部分,被告張國宗等5人均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訴請被告張國宗等5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四項所示。
 ㈡又系爭土地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並無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原告無法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分割之協議,自得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自難採原物分割,故分割方法應採變價分割為適當。為此,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1277地號土地、系爭1305地號土地予分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各按附表二、附表三之「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吳益昌、陳阿香、黃益民、黃阿暖、沈文雄、廖婉琳、黎昌宇、張湘雯、許文河、許文欽(下亦稱被告吳益昌等10人)陳述略以:就系爭1305地號土地,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分割方法亦同意變價分割。另就系爭1277地號土地(面積為2680.83平方公尺)部分,應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4年6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之土地(面積1179.26平方公尺),由被告吳益昌等10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即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換算並維持共有);編號B所示之土地(面積1501.57平方公尺),則同意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所得價金則由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即不包括被告吳益昌等10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依「應有部分欄」所示其等之原應有部分比例換算並分配)。
 ㈡被告陳東慶略以: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且對分割方法沒有意見。
 ㈢被告吳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陳述略以: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同意採變價分割。
 ㈣被告張宸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陳述略以:系爭1277土地面積大,應該是有價值的土地,變價的時候應請鑑定機構鑑價。 
 ㈤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裁判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系爭1277地號土地(面積為2680.83平方公尺)、系爭1305地號土地1305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為兩造所共有(兩造就系爭1277、130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三之「應有部分欄」所示);又吳亀理已於71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吳𢙨等14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亀理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被告吳𢙨等14人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登記;黃柑已於105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葉國力等4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黃柑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被告葉國力等4人均未拋棄繼承且均未辦理繼承登記;蔡吳娥已於111年1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蔡培等6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蔡吳娥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被告蔡培等6人均未拋棄繼承且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張明煌已於112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張國宗等5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張明煌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被告張國宗等5人均未拋棄繼承且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被繼承人吳亀理、黃柑、蔡吳娥、張明煌及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按,且衡諸未到場被告並未提出書狀對於本件分割方法表示意見等情以觀,堪認兩造無法達成系爭土地之分割協議,且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不能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事,依前開規定,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以一訴請求:被告吳𢙨等14人應就被繼承人吳亀理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43200分之72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葉國力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黃柑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4680分之1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蔡培等6人應就被繼承人蔡吳娥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均為43200分之72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張國宗等5人應就被繼承人張明煌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均為43200分之72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為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三、四項所示。
 ㈡裁判分割共有物,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為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所明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該條規定之「顯有困難」,解釋上並非僅以依該原物單純物理上之性質(例如土地面積過於狹小),倘以原物分配予各個共有人或其中部分共有人(即分割為二筆以上之土地)顯非妥適之情形為限,並應包括依該原物法律上之性質所須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1277地號土地之面積為2680.83平方公尺,且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有如前述。又系爭1277地號土地之現況為雜草灌木及樹林;系爭1277地號土地西南側部分鄰正德路33巷;系爭土地東北側鄰吉昌巷道路乙節,業經本院勘驗現場屬實,此有勘驗筆錄(含現場相片)在卷可按。再者,系爭127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40%,原告及其餘被告(即不包括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人數甚多、應有部分合計未達60%,此部分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及如後述第⒉點理由採變價分割之理由,並佐以系爭1277地號土地之現況、當事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之經濟利益、未來土地之利用等情,本院認為兩造共有之系爭1277地號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4年6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均同)編號A所示之土地(面積1179.26平方公尺),由被告吳益昌等10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即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換算並維持共有);附圖編號B所示之土地(面積1501.57平方公尺),則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所得價金則由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即不包括被告吳益昌等10人之其餘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其等之原應有部分比例換算並分配價金),應屬公平、妥適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⒉系爭1305地號土地之面積僅為227.03平方公尺,有如前述。佐以系爭1305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人數、系爭1305地號土地之面積、系爭1305地號土地為屬第二種住宅區之性質等情,堪認採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法顯有困難。又系爭1305地號土地倘採變價分割方法,除能符合都市計畫法之規範意旨外,且衡諸將來以公開拍賣競價之方式變價分割,除可澈底消滅共有狀態並避免原物分割之上開缺點外,由買家競相出價,願以較行情為高之價格公開競價買受系爭1305地號土地以為整體使用,若共有人有意買受系爭1305地號土地全部為整體利用,亦可兼顧保障各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利並保持系爭1305地號土地之價值,當使每位共有人共同獲利、對系爭130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全體較為公平,亦對系爭1305地號土地整體之經濟效用及未來利用較為有利。本院綜核系爭1305地號土地之現況、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未來之利用及各共有人之公平、意願等情,認為就系爭1305地號土地應採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法,所得價金並按系爭1305地號土地共有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依附表三「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應屬公平、妥適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四、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準用。查系爭130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即吳清華(已於114年6月13日死亡,遺產管理人為林恕任,即附表三編號6)於83年4月25日將其應有部分(即192分之1)設定抵押權登記予抵押權人林財乞(已於111年11月27日死亡)、系爭127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即被告陳苑如(即附表二編號105)將其應有部分之一部分(即000000000分之382800)於110年1月29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抵押權人林裕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按。又本院於本件訴訟對前開抵押權人即訴外人林明忠等7人(即被繼承人林財乞之繼承人)、林裕坤告知訴訟,惟訴外人林明忠等7人、林裕坤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提出參加書狀表明參加訴訟,依前開規定,訴外人林明忠等7人對被告吳清華遺產管理人林恕任、訴外人 林裕坤對被告陳苑如之抵押權,應移存於系爭土地分割後所取得部分,並均準用民法第881條第2項之規定,抵押權人即訴外人林明忠等7人對抵押人被告吳清華遺產管理人林恕任、抵押權人林裕坤對抵押人被告陳苑如所得行使之價金分配請求權即有權利質權存在,併此敘明。
五、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院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受分配價金之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或連帶負擔(即維持公同共有之被告部分,應連帶負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七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一 :被告明細表
編號
姓名
地址(住居所)
備註
1
吳𢙨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2
吳海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鎮○街000號
 
3
吳麗珠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號
 
4
吳麗花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5
吳詩蒕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6
吳雅玲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臺中市○○區鎮○街000號

7
吳樹根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路00號
 
8
吳岱璇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
 
9
吳乖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0
吳罕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11
吳俊明  
(即吳龜理繼承人)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2
吳俊賢 
 (即吳龜理繼承人)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3
吳淑娟  
(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14
吳素芬 
 (即吳龜理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15
黃兆熹 
 (即吳進之繼承人)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16
吳漢陽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
 
17
吳岫青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18
吳璧鍾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巷0號之1
 
19
吳東華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號
 
20
吳淑梅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巷00號之8
 
21
吳又淇(吳曉琪) 
 (即吳進之繼承人)
高雄市○○區○○○街000號
 
22
吳銘倫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巷00號之6
 
23
吳廣橋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4
吳墩欽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號
 
25
馬吳玉茹 
 (即吳進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0號
 
26
吳京茹 
 (即吳進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巷0號之1
 
27
許素綢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28
吳灑涓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新竹市○區○○路000號8樓之1
 
29
吳奕成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30
吳淑如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31
吳明昌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32
王憲堂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台中市○○區○○路○○○巷000號
 
33
王憲山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34
王志宏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35
王文玲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36
王靜儀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區○○○000巷0○0號
 
37
王于萍 
 (即吳澤龍繼承人)
新竹縣○○市○○路○段00號2樓
 
38
王添財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0號
 
39
王明富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5樓之5
 
40
王玉餘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大里區大里路526號
 
41
王玉珠 
 (即吳澤龍繼承人)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42
陳進財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號
 
43
陳培虹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0號
 
44
陳駿憲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街0號
 
51
陳家綺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2
臺中市○○區○○街00號

52
陳德勝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段00號
 
53
陳國楨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
 
54
吳麗月 
 (兼吳澤龍之繼承人)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
 
55
吳香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56
李淑珍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號
 
57
吳麗冠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1
 
58
吳柏霖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號
 
59
吳峻嘉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號
 
60
吳信輝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號
 
61
吳麗琴 
 (即吳澤龍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62
李吳較額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段00號
 
63
吳月娥 
 (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街000○0號
 
64
吳心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65
洪志龍
臺中市○○區○○街00號之1
 
66
陳來好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67
洪葉淑雲
臺中市○○區○○路00號
 
68
吳益昌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街00號
 
69
吳聰明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70
吳聰禮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71
吳文仁
訴訟代理人:吳旭峰
臺中市○○區○○路000號
 
72
吳正嘉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73
吳子文
臺中市○○區○○○街000號
 
74
吳澤
臺中市○○區○○路000號
 
75
吳連馨
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76
吳鴻章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77
陳秀月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78
吳明發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79
吳侑霖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80
陳素碧
臺中市○○區○○路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

81
吳義修
臺中市○○區○○街○○巷00號
 
82
吳素真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64巷7弄17之3樓
 
83
吳景賢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84
吳素娟
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
 
85
吳素瓊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2
 
86
蔡燈洋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7樓
 
87
蔡美穗
臺中市○○區○村路00巷0號
 
88
陳吳月雀
臺中市○○區○○路00號
 
89
陳葉罕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二樓之6
 
90
唐逸文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
 
91
唐怡德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92
唐允中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7樓
 
93
唐琴妮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7樓
 
94
葉淑媛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95
葉國璋
新北市○○區○道街0巷0號
 
96
葉寶媛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97
葉國力 
 (兼黃柑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00○00號
 
98
魏葉月治 
 (兼黃柑之繼承人)
苗栗縣○○鄉○○村○○○00○0號
 
99
許葉寶 
 (兼黃柑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00○0號
 
100
陳黃照 
 (兼黃柑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00○00號
 
101
陳苹茹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02
吳柏諺
臺中市○○區○○路00號
 
103
吳富昇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04
吳煙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105
吳敏順
臺中市○○區○○○路000號
 
106
吳敏富
臺中市○○區○○路○○○巷00弄0號
 
107
吳金敏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
 
108
吳柏榕
臺中市○○區○○路000號20樓之1
 
109
陳惠萍
臺中市○○區○○○街00號
 
110
吳月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11
吳水金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112
許惠英
臺中市○○區○路○街00號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13
吳振坤
臺中市○○區○○街00號
 
114
吳振南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15
吳振炎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號
 
116
吳振丁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號
 
117
吳江水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18
王罔市
臺中市○○區○○里0鄰鎮○街00號
 
119
吳四通
臺中市○○區鎮○街000號
 
120
陳吳遷
臺中市○區○○○街00號
 
121
李秀金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122
吳麗珍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23
吳富雄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124
林志仲
臺中市○○區○○路00號之14
 
125
徐淑芳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126
徐民哲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127
徐民偉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128
葉育銓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29
陳重智
臺中市○○區○○路000號
 
130
陳小娟
臺中市○○區○○街○○巷0號
 
131
吳宏哲
臺中市○○區○○○路000號
 
132
吳志宏
臺中市○○區○○路000號
 
133
吳文樟
臺中市○○區○○○街00號
 
134
吳建騰
臺中市○○區○○○街00號
 
135
吳正三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36
陳再
法定代理人:王慧鈴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88年4月29日禁治產宣告,由配偶王慧鈴(改名前王卉菱)監護
137
吳家豪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38
吳建霆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39
吳峻銘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40
吳孝修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新竹縣○○市○○○路000號6樓

141
林雯雯
臺中市○○區○○街000○0號
 
142
吳進益
臺中市○○區○○路00號
 
143
吳明祐
臺中市○○區○路○○街00號
 
144
林寶玉
臺中市○○區○○街00號
 
145
吳中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46
吳奇益
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之1
 
147
吳奇鴻
臺中市○○區○○街00號
 
148
吳紳農
臺中市○○區○○○街00號
 
149
沈文梂
臺中市○○區○○路00號
 
150
吳清松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151
吳文松
臺中市○○區○○路000號
 
152
吳煙
臺中市○○區○○路000號
 
153
陳桂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54
張宸滋
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55
蔡世訓
臺中市○○區○○路00號
 
156
蔡世彬
臺中市○○區○○路00號
 
157
林玉卿
彰化縣○○市0段00巷00弄00○0號
 
158
陳阿香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59
黃益民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60
陳瓊瑤
臺中市○○區○○路000號
 
161
陳行助
臺中市○○區○○路000號
 
162
吳慧君
雲林縣○○鄉○○村○○000○0號
 
163
吳明哲
臺中市○○區○○路000號
 
164
陳宏瑋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
 
165
陳子騏
臺中市○○區○○路000號
 
166
黃阿暖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樓
 
167
沈文雄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基隆市○○區○○路0巷00號4樓
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樓

168
陳苑如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169
吳碩彥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1
 
170
吳依蘋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8樓之12
 
171
林炫佑
臺中市○○區○○街000號
 
172
顏愛中
苗栗縣○○市○○路00巷0號
 
173
吳啓文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74
張珮綺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75
李位彬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176
許澤民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2樓
 
177
吳燕三
新北市○○區○○街00號
 
178
廖吳綉英
臺中市○○區○○0街0號
 
179
林恕任即吳清華之遺產管理人
臺中市○區○○街000號

180
吳仲霖
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
 
181
吳美娟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1
 
182
吳美貴
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183
陳吳棉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84
吳江波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85
何吳邁
臺中市○○區○○路00號
 
186
吳佳玲
臺中市○○區○○○街00號
 
187
吳明源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巷00號
 
188
吳明楓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巷00號
 
189
吳明瑞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90
吳昌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191
吳勤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192
吳月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193
陳吳花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194
吳不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95
吳江塗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號
 
196
吳湖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97
吳江桐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198
吳蔡豆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0號
 
199
吳江焜
臺中市○○區鎮○路○段000巷00號
 
200
劉吳瑾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巷0號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巷0號

201
吳正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號
 
202
吳江福
臺中市○○區鎮○街00巷0號
 
203
蔡培
(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號
 
204
蔡玉青
(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號
 
205
蔡錦岳
(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0號
 
206
陳鎮泓
(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巷000號之16
 
207
蔡秀貞
(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嘉義縣○○鄉○○村○○0號之10
 
208
蔡玉玟
(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台中市○○區○○路000號

209
吳埤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210
張羅守
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11
張國柱
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212
張月娥
桃園市○鎮區○○里○○路00號
 
213
胡素萍
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14
張文勇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215
張芳怡
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
 
216
張文鐘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17
張月美
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218
張國萍
南投縣○里鎮○○路00號
 
219
張國勝
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20
陳素香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21
陳素里
臺中市○○區○○街00號
 
222
陳文松
臺中市○○區○○街00○0號
 
223
陳素貞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24
陳麗卿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25
張國豐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26
張國茂
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27
張錦鳳
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228
張國安
嘉義縣○○鄉○○○街00號
 
229
張錦葉
臺東縣○○市○○街00號
 
230
張錦華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231
張國雄
臺東縣○○市○○路000號
 
232
張明章
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33
張國宗
(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高雄市○○區○○路000號
 
234
張國興
(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臺東縣○○市○○○路00號
 
235
張國益
(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高雄市○○區○○街0號5樓
 
236
張麗娟
(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237
張麗珍
(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238
張朝淵
臺東縣○○市○○路0段000○0號
 
239
張秀玉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240
黃吳秀玉
臺中市○○區○○路000號
 
241
胡美光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242
胡俊茂
臺中市○○區○○路000號
 
243
胡美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5
 
244
胡美珍
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號
 
245
胡俊財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46
吳綉鳳
臺中市○○區○○○路00號
 
247
何吳秀滿
桃園市○○區○○路000號
 
248
吳秀蓮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49
王美麗
嘉義縣○○鎮○○000號
 
250
王淑惠
臺中市○○區○○路000號
 
251
王秀月
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0號
 
252
王文傳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253
王淑絹
臺中市○○區○○○路000號
 
254
王淑宜
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弄000號
 
255
孫王梅玉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256
王洪玉愛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57
王文宏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58
王文亮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59
楊以琳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60
王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61
王美紫
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
 
262
廖婉琳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號
 
263
黎昌宇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街0號
 
264
吳昇峰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
 
265
吳昇宇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266
張湘雯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
 
267
許文河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路○○街00號

 
268
許文欽
訴訟代理人:徐嘉駿律師
臺中市○○區○路○○街00號


269
吳紡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原告書狀誤載
為吳訪
270
吳聰吉
臺中市○○區○○街00號之1
 
271
吳聰鴻
臺中市○○區○○街00號之3

272
黃吳服絹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八樓之1
 
273
吳鳳兒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
 
274
王慶煌
臺南市○○區○里00號
 
275
陳東慶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7

276
陳金葉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277
吳林清花
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
 
278
吳玲君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79
吳麗秋
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
 
280
吳宣蓁
臺中市○區○○路00號
 
281
吳秀紋
雲林縣○○鄉○○路0號
 
282
吳吟珠
雲林縣○○鎮○○路000號
 
283
吳秀卿
雲林縣○○鄉○○路00○00號
 
284
吳明芳
雲林縣○○○○村○○000號
 
285
吳昆哲
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
 
286
葉臺誠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87
陳雅惠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7

288
吳展彰
雲林縣○○鄉○○村○○0○00號
雲林縣○○鄉○○村○○00號

289
陳昱綸
臺中市○○區○○街00號
 
290
楊靜宜
台中市○○區○○路000號
 
291
吳雪甄
臺中市○○區○○街00號
 
292
吳雅琪
臺中市○○區○○街00號
 
293
吳忠庭
臺中市○○區○○○街00號

294
吳幸真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295
陳金珠
臺中市○○區鎮○街00號
 
296
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庭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297
李雨璇
臺中市○○區○○○街000號

298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3

   
附表二: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明細表

1、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83平方公尺)

2、兩造編號即:列印日期民國115年3月16日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0001至0279)登記次序」。

兩造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備註

1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吳亀理
72/43200
吳亀理已於民國71年11月5日死亡,由繼承人即被告吳𢙨、吳海、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吳樹根、吳岱璇、吳乖、吳罕、吳俊明、吳俊賢、吳淑娟、吳素芬等14人就左列應有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吳心
2/504
 

3
洪志龍
37/864
 

4
陳來好
36/4320
 

5
洪葉淑雲
2268/23328
 

6
吳益昌
7/54
 

7
吳聰明
2/5760
 

8
吳聰禮
2/5760
 

9
吳文仁
1/1800
 

10
吳正嘉
1/120
 

11
吳子文
1/72
 

12
吳澤
7/648
 

13
吳連馨
7/648
 

14
吳鴻章
7/648
 

15
陳秀月
96/43200
 

16
吳明發
1/3600
 

17
吳侑霖
1/3600
 

18
陳素碧
1/504
 

19
吳義修
1/1296
 

20
吳素真
1/1620
 

21
吳景賢
1/1620
 

22
吳素娟
1/1620
 

23
吳素瓊
1/1620
 

24
蔡燈洋
1/1296
 

25
蔡美穗
1/1296
 

26
陳吳月雀
1/324
 

27
陳葉罕
1/6804
 

28
葉淑媛
1/6804
 

29
葉國璋
1/6804
 

30
葉寶媛
1/6804
 

31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黃柑
1/4860
黃柑已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死亡,由繼承人即被告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等4人就左列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32
葉國力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3
魏葉月治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4
許葉寶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5
陳黃照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6
陳苹茹
1/2016
 

37
吳柏諺
1/504
 

38
吳富昇
2/5760
 

39
吳煙木
1/360
 

40
吳敏順
1/360
 

41
吳敏富
1/360
 

42
吳金敏
1/360
 

43
吳柏榕
1/504
 

44
陳惠萍
1/1008
 

45
吳月麗
2/96
住烏日區(與登記次序130不同人)

46
吳水金
120/43200
 

47
吳麗月
2/1920
同登記次序244之人

48
許惠英
1/1800
 

49
吳振坤
1/240
 

50
吳振南
1/240
 

51
吳振炎
1/240
 

52
吳振丁
1/240
 

53
吳江水
1/240
 

54
王罔市
480/172800
 

55
吳四通
36/43200
同登記次序143之人

56
陳吳遷
36/43200
同登記次序144之人

57
李秀金
1/450
 

58
吳麗珍
32/92160
 

59
吳富雄
48/92160
 

60
林志仲
1/1800
 

61
徐淑芳
1/486
 

62
徐民哲
1/486
 

63
徐民偉
1/486
 

64
葉育銓
16/48000
 

65
陳重智
40/48000
 

66
陳小娟
40/48000
 

67
吳宏哲
1/1008
 

68
吳志宏
1/1008
 

69
吳文樟
20/41472
 

70
吳建騰
20/41472
 

71
吳正三
1/576
 

72
陳再
1/4320
監護人王慧鈴

73
吳家豪
42/1728
 

74
吳建霆
84/3456
 

75
吳峻銘
7/1800
 

76
吳孝修
7/1800
 

77
林雯雯
480/172800
 

78
吳進益
6/1800
 

79
許素綢
2/1920
同登記次序262之人

80
吳明祐
20/41472
 

81
林寶玉
1/1920
 

82
吳中宸
9/1920
 

83
吳奇益
1/1920
 

84
吳奇鴻
1/1920
 

85
吳紳農
1/480
 

86
沈文梂
2040/0000000
 

87
吳清松
48/43200
 

88
吳文松
48/43200
 

89
吳煙
72/43200
同登記次序129之人

90
陳桂蘭
1/1296
 

91
張宸滋
107880/00000000
 

92
蔡世訓
1/1152
 

93
蔡世彬
1/1152
 

94
林玉卿
517/97200
 

95
陳阿香
24347/432000
 

96
黃益民
16/1920
 

97
陳瓊瑤
381/14400
 

98
陳行助
1/240
 

99
吳慧君
1/480
 

100
吳明哲
1/480
 

101
陳宏瑋
1/480
 

102
陳子騏
1/480
 

103
黃阿暖
5/288
 

104
沈文雄
3/320
 

105
陳苑如
148051/0000000
 

106
吳碩彥
168/6912
 

107
吳依蘋
168/6912
 

108
林炫佑
480/0000000
 

109
顏愛中
1/20412
 

110
吳啓文
1/576
 

111
張珮綺
11/23040
 

112
李位彬
1/324
 

113
許澤民
4/3840
 

114
吳燕三
450/129600
 

115
廖吳綉英
450/129600
 

116
林恕任即吳清華遺產管理人
450/129600
吳清華已於114年6月13日死亡,無繼承人,新北地方法院於115年1月2日裁定由林恕任擔任遺產管理人

117
吳仲霖
1/1080
 

118
吳美娟
1/1080
 

119
吳美貴
1/1080
 

120
陳吳棉
公同共有
72/43200(吳木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
 

121
吳江波
 

122
何吳邁
 

123
吳佳玲
 

124
吳明源
 

125
吳明楓
 

126
吳鎧仲(即吳明瑞)
 

127
吳昌
 

128
吳勤
 

129
吳煙
同登記次序89之人

130
吳月麗
住沙鹿區(與登記次序45不同人)

131
陳吳花
 

132
吳不
 

133
吳江塗
 

134
吳湖
 

135
吳江桐
 

136
吳蔡豆
 

137
吳江焜
 

138
劉吳瑾
 

139
吳正
 

140
吳江福
 

141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蔡吳娥
蔡吳娥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死亡,由被告蔡培、蔡玉青、蔡錦岳、陳鎮泓、蔡秀貞、蔡玉玟等6人就左列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維持共有




142
吳埤
 

143
吳四通
同登記次序55之人

144
陳吳遷
同登記次序56之人

145
張羅守
 

146
張國柱
 

147
張月娥
 

148
胡素萍
 

149
張文勇
 

150
張芳怡
 

151
張文鐘
 

152
張月美
 

153
張國萍
 

154
張國勝
 

155
陳素香
 

156
陳素里
 

157
陳文松
 

158
陳素貞
 

159
陳麗卿
 

160
張國豐
 

161
張國茂
 

162
張錦鳳
 

163
張國安
 

164
張錦葉
 

165
張錦華
 

166
張國雄
 

167
張明章
 

168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張明煌
張明煌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死亡,由被告張國宗、張國興、張國益、張麗娟、張麗珍5人就左列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維持共有





169
張朝淵
 

170
張秀玉
 

171
吳𢙨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2
吳海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3
吳麗珠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4
吳麗花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5
吳詩蒕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6
吳雅玲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7
吳樹根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8
吳岱璇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9
吳乖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80
吳罕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81
黃吳秀玉
 

182
胡美光
 

183
胡俊茂
 

184
胡美英
 

185
胡美珍
 

186
胡俊財
 

187
吳綉鳳
同登記次序203之人

188
何吳秀滿
 

189
吳秀蓮
 

190
王美麗
 

191
王淑惠
 

192
王秀月
 

193
王文傳
 

194
王淑絹
 

195
王淑宜
 

196
孫王梅玉
 

197
王洪玉愛
 

198
王文宏
 

199
王文亮
 

200
楊以琳
 

201
王風
 

202
王美紫
 

209
吳俊明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210
吳俊賢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215
吳展彰


270
陳昱綸
 

279
陳金珠
即吳江鎮繼承人

203
吳綉鳳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87之人

204
廖婉琳
132/2592
 

205
黎昌宇
132/2592
 

206
吳昇峰
1/3240
 

207
吳昇宇
1/3240
 

208
黃甄瑜
288/216000
即本件原告

211
張湘雯
160/3240
 

212
許文河
160/3240
 

213
許文欽
59/3240
 

214
楊靜宜
1/480
 

216
吳東華
1/486
 

217
吳廣橋
1/486
 

218
吳墩欽
1/486
 

219
吳淑梅
1/486
 

220
馬吳玉茹
1/486
 

221
吳京茹
1/486
 

222
黃兆熹
1/486
 

223
吳璧鍾
1/1458
 

224
吳岫青
1/1458
 

225
吳漢陽
1/1458
 

226
吳銘倫
1/972
 

227
吳又淇
1/972
 

228
王憲堂
公同共有2/1920  
 

229
王憲山
 

230
王靜儀
 

231
王志宏
 

232
王文玲
 

233
王于萍
 

234
王添財
 

235
王玉餘
 

236
王明富
 

237
王玉珠
 

238
陳進財
 

239
陳培虹
 

240
陳駿憲
 

241
陳家綺
 

242
陳德勝
 

243
陳國楨
 

244
吳麗月
同登記次序45之人

245
吳香
 

246
李淑珍
 

247
吳麗冠
 

248
吳柏霖
 

249
吳峻嘉
 

250
吳信輝
 

251
吳麗琴
 

252
李吳較額
 

253
吳林清花
 

254
吳玲君
 

255
吳麗秋
 

256
吳宣蓁
 

257
吳秀紋
 

258
吳吟珠
 

259
吳秀卿
 

260
吳明芳
 

261
吳昆哲
 

262
許素綢
同登記次序79之人

263
吳奕成
 

264
吳淑如
 

265
吳明昌
 

266
吳灑涓
 

267
吳月娥
 

268
陳雅惠
16/48000
 

269
葉臺誠
1/6804
 

270
吳忠庭
1/2016
 

271
唐逸文
1/27216
 

272
唐怡德
1/27216
 

273
唐允中
1/27216
 

274
唐琴妮
1/27216
 

275
吳幸真
1/3456
 

277
李雨璇
1/100
 

278
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19/408240
 

 
      
附表三: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明細表

1、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7.03平方公尺)

2、兩造編號即:列印日期民國115年3月16日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0001至0272)登記次序」。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備註

1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吳亀理
72/43200
吳亀理已於民國71年11月5日死亡,由繼承人即被告吳𢙨、吳海、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吳樹根、吳岱璇、吳乖、吳罕、吳俊明、吳俊賢、吳淑娟、吳素芬等14人就左列應有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吳心
2/504
 

3
洪志龍
184476/0000000
 

4
陳來好
36/4320
 

5
洪葉淑雲
2268/23328
 

6
林恕任即吳清華遺產管理人
1/192
吳清華已於114年6月13日死亡,無繼承人,新北地方法院於115年1月2日裁定由林恕任擔任遺產管理人

7
吳益昌
7/54
 

8
吳聰明
2/5760
 

9
吳聰禮
2/5760
 

10
吳正嘉
1/120
 

11
吳子文
1/72
 

12
吳澤
7/648
 

13
吳連馨
7/648
 

14
吳鴻章
7/648
 

15
陳秀月
96/43200
 

16
吳明發
1/900
 

17
吳侑霖
1/900
 

18
陳素碧
1/504
 

19
吳義修
1/1296
 

20
吳素真
1/1620
 

21
吳景賢
1/1620
 

22
吳素娟
1/1620
 

23
吳素瓊
1/1620
 

24
蔡燈洋
1/1296
 

25
蔡美穗
1/1296
 

26
陳吳月雀
1/324
 

27
陳葉罕
1/6804
 

28
葉淑媛
1/6804
 

29
葉國璋
1/6804
 

30
葉寶媛
1/6804
 

31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黃柑
1/4860
黃柑已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死亡,由繼承人即被告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等4人就左列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32
葉國力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3
陳黃照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4
魏葉月治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5
許葉寶
1/4860
兼黃柑繼承人

36
陳苹茹
1/2016
 

37
吳柏諺
1/504
 

38
吳富昇
2/5760
 

39
吳煙木
1/360
 

40
吳敏順
1/360
 

41
吳敏富
1/360
 

42
吳金敏
1/360
 

43
吳柏榕
1/504
 

44
陳惠萍
1/1008
 

45
吳月麗
2/96
住烏日區(與登記次序124不同人)

46
吳水金
120/43200
 

47
吳麗月
2/1920
同登記次序239之人

48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800/0000000


49
吳振坤
1/240
 

50
吳振南
1/240
 

51
吳振炎
1/240
 

52
吳振丁
1/240
 

53
吳江水
1/240
 

54
王罔市
480/172800
 

55
吳四通
36/43200
同登記次序137之人

56
陳吳遷
36/43200
同登記次序138之人

57
李秀金
1/450
 

58
吳麗珍
32/92160
 

59
王慶煌
16/92160
 

60
吳富雄
48/92160
 

61
葉育銓
16/48000
 

62
陳重智
40/48000
 

63
陳小娟
40/48000
 

64
吳宏哲
1/1008
 

65
吳志宏
1/1008
 

66
吳紡
1/576
 

67
吳文樟
20/41472
 

68
吳建騰
20/41472
 

69
吳正三
1/576
 

70
陳再
1/4320
監護人王慧鈴 

71
吳峻銘
7/1800
 

72
吳孝修
7/1800
 

73
林雯雯
480/172800
 

74
吳聰吉
公同共有1/120(吳邦貴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
 

75
吳聰鴻
 

76
黃吳服絹
 

77
吳鳳兒
 

221
吳雪甄
 

222
吳雅琪
 

78
吳進益
6/1800
 

79
吳明祐
20/41472
 

80
林寶玉
1/1920
 

81
吳中宸
9/1920
 

82
吳奇益
1/1920
 

83
吳奇鴻
1/1920
 

84
吳紳農
1/480
 

85
沈文梂
2040/0000000
 

86
吳清松
48/43200
 

87
吳文松
48/43200
 

88
陳桂蘭
1/1296
 

89
吳建霆
42/864
 

90
蔡世訓
1/1152
 

91
蔡世彬
1/1152
 

92
陳瓊瑤
1/240
 

93
陳行助
1/240
 

94
吳慧君
1/480
 

95
吳明哲
1/480
 

96
陳宏瑋
1/480
 

97
陳子騏
1/480
 

98
吳碩彥
42/1728
 

99
吳依蘋
42/1728
 

100
林炫佑
480/0000000
 

101
陳吳花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25之人

102
吳不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26之人

103
吳江塗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27之人

104
吳湖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28之人

105
吳江桐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29之人

106
顏愛中
1/20412
 

107
吳啓文
1/576
 

108
陳苑如
11/23040
 

109
張珮綺
11/23040
 

110
李位彬
1/324
 

111
吳仲霖
1/1080
 

112
吳美娟
1/1080
 

113
吳美貴
1/1080
 

114
陳吳棉
公同共有 72/43200(吳木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
 

115
吳江波
 

116
何吳邁
 

117
吳佳玲
 

118
吳明源
 

119
吳明楓
 

120
吳鎧仲(即吳明瑞)
 

121
吳昌
 

122
吳勤
 

123
吳煙
 

124
吳月麗
住沙鹿區(與登記次序45不同人)

125
陳吳花
同登記次序101

126
吳不
同登記次序102

127
吳江塗
同登記次序103

128
吳湖
同登記次序104

129
吳江桐
同登記次序105

130
吳蔡豆
 

131
吳江焜
 

132
劉吳瑾
 

133
吳正
 

134
吳江福
 

135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蔡吳娥
蔡吳娥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死亡,由被告蔡培、蔡玉青、蔡錦岳、陳鎮泓、蔡秀貞、蔡玉玟6人就左列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維持共有






136
吳埤
 

137
吳四通
同登記次序55之人

138
陳吳遷
同登記次序56之人

139
張羅守
 

140
張國柱
 

141
張月娥
 

142
胡素萍
 

143
張文勇
 

144
張芳怡
 

145
張文鐘
 

146
張月美
 

147
張國萍
 

148
張國勝
 

149
陳素香
 

150
陳素里
 

151
陳文松
 

152
陳素貞
 

153
陳麗卿
 

154
張國豐
 

155
張國茂
 

156
張錦鳳
 

157
張國安
 

158
張錦葉
 

159
張錦華
 

160
張國雄
 

161
張明章
 

162 (如備註欄)
被繼承人張明煌
張明煌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死亡,由被告張國宗、張國興、張國益、張麗娟、張麗珍5人就左列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維持共有





163
張朝淵
 

164
張秀玉
 

165
吳𢙨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66
吳海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67
吳麗珠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68
吳麗花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69
吳詩蒕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0
吳雅玲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1
吳樹根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2
吳岱璇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3
吳乖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4
吳罕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175
黃吳秀玉
 

176
胡美光
 

177
胡俊茂
 

178
胡美英
 

179
胡美珍
 

180
胡俊財
 

181
吳綉鳳
同登記次序199之人

182
何吳秀滿
 

183
吳秀蓮
 

184
王美麗
 

185
王淑惠
 

186
王秀月
 

187
王文傳
 

188
王淑絹
 

189
王淑宜
 

190
孫王梅玉
 

191
王洪玉愛
 

192
王文宏
 

193
王文亮
 

194
楊以琳
 

195
王風
 

196
王美紫
 

205
吳俊明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206
吳俊賢
兼吳亀理之繼承人

208
吳展彰


265
陳昱綸
 

274
陳金珠
即吳江鎮繼承人

197
陳東慶
0000000/00000000
 

198
陳金葉
139049/00000000
 

199
吳綉鳳
72/216000
同登記次序181之人

200
廖婉琳
264/2592
 

201
黎昌宇
264/2592
 

202
吳昇峰
1/3240
 

203
吳昇宇
1/3240
 

204
黃甄瑜
288/216000
即本件原告

207
楊靜宜
1/480
 

209
吳東華
1/486
 

210
吳廣橋
1/486
 

211
吳墩欽
1/486
 

212
吳淑梅
1/486
 

213
馬吳玉茹
1/486
 

214
吳京茹
1/486
 

215
黃兆熹
1/486
 

216
吳璧鍾
1/1458
 

217
吳岫青
1/1458
 

218
吳漢陽
1/1458
 

219
吳銘倫
1/972
 

220
吳又淇
1/972
 

223
王憲堂
公同共有2/1920
 

224
王憲山
 

225
王靜儀
 

226
王志宏
 

227
王文玲
 

228
王于萍
 

229
王添財
 

230
王玉餘
 

231
王明富
 

232
王玉珠
 

233
陳進財
 

234
陳培虹
 

235
陳駿憲
 

236
陳家綺
 

237
陳德勝
 

238
陳國楨
 

239
吳麗月
同登記次序47之人

240
吳香
 

241
李淑珍
 

242
吳麗冠
 

243
吳柏霖
 

244
吳峻嘉
 

245
吳信輝
 

246
吳麗琴
 

247
李吳較額
 

248
吳林清花
 

249
吳玲君
 

250
吳麗秋
 

251
吳宣蓁
 

252
吳秀紋
 

253
吳吟珠
 

254
吳秀卿
 

255
吳明芳
 

256
吳昆哲
 

257
許素綢
 

258
吳奕成
 

259
吳淑如
 

260
吳明昌
 

261
吳灑涓
 

262
吳月娥
 

263
陳雅惠
16/48000
 

264
葉臺誠
1/6804
 

266
吳忠庭
1/2016
 

267
唐逸文
1/27216
 

268
唐怡德
1/27216
 

269
唐允中
1/27216
 

270
唐琴妮
1/27216
 

271
吳幸真
1/3456
 

272
李雨璇
1/100
 

273
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19/40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