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廖信昌(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豐(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鴻玉(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智穎(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斌成(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文如(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黃稟堯(即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黃稟傑(即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黃振祚之遺產管理人
參加訴訟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