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元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綠地庭園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綠地庭園傢俱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