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志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