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58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