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58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