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康堯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4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