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8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送達代收人 方建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葉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