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885號
原 告 林升遠
被 告 正隆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正隆木業有限公司營業處所係在南投縣○○鄉○○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