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古麗君即古蘭香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770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又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即114年度沙補字第2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50元 ,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