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
被 告 鑫旺批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俊德
被 告 江俊德
一、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1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