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林奕勝
被 告 陳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1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