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266號
原 告 翁約博
一、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前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年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