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董名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1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