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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沙小字第2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王鉦盛  
被      告  江偉暄  
            黃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025元,及被告江偉暄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黃如慧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1,249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