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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沙小字第2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王彥力  
被      告  江台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2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