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慧櫻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7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欠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