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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簡字第396號
原      告  劉力菱  
被      告  黃金山  
            陳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