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張葦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9月13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72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葦航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1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網際網路中)。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帳號「國棟(wayne75525)」,於Twitch(圖奇)遊戲影片串流媒體平台直播中,張貼公告「我講一件一定會發生的」、「蔡英文死了」等語,以此方式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網路擷取畫面。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總統府政風處函。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以成立。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張貼公告上述文字內容乙情,已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網路擷取畫面附卷可參,雖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另辯稱:因為那個時候大家都在討論印度神童,我只是單陳跟著預言一件事,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云云,然被移送人身為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稍加查證,即可知其所發布之貼文內容當與實際情況不符,卻率然不顧,逕自予以散發傳佈,進而提供予圖奇串流媒體平台直播中之不特定多數人觀閱瀏覽,已足認被移送人主觀上具有散佈「蔡英文死了」訊息之故意,且此訊息內容,足以使見聞之民眾心生恐慌,擔憂現任總統「蔡英文」是否突遭變故身亡,致國家產生動盪,因而有害於公共安寧。故核被移送人所為,已合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要件,自應依該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