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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案由欄「108年度重小字第321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