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