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陳秋如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育昕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玄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具狀以本件刑案審理中另有定期續行調解為由聲請再開辯論,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