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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38號
原      告  劉韋彤 


被      告  信心天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怡(LIU ZIY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公司在本件所涉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之帳戶雖登記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惟經送達以查無此人退回,是尚難認係屬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仍應以其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