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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吳奕萱 
相  對  人  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
    ○街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