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潔克永續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錦
相 對 人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事業廢
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法律
關係有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及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