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永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彰
被      告  徐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