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顏玉琪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帷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仁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提出之事證資料,兩造就該室內裝修工程委任契約於民國111年4月30日終止後所生紛爭之訴訟,顯然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又原告承攬之施工地點為桃園市桃園區,是本院考量本件訴訟在爾後審理過程倘須實地履勘等證據調查之便利,由兩造另訂協議書之契約履行地所在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為宜,爰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