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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許心怡 
            許芷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陳啓服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紫鈴 
被      告  瑞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冠 
被      告  全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