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 告 徐智原
訴訟代理人 楊政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8日以民事狀暨反訴起訴狀提起反訴,並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4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本件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