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豪城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温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即第1頁第22行,關於車牌號碼「TDP-3177」之記載,應更正為「TDU-317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取本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首開規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