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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雄 
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 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