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