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志
訴訟代理人 何郡峰
被 告 高培閔
高培倫
高儷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