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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志 
訴訟代理人  何郡峰 



被      告  高培閔 
            高培倫 
            高儷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