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被 告 沈健州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