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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新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      告  林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
    法律關係,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