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耕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