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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勝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查報被告陳明仁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起訴狀列載「陳明仁」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上記載其年籍資料及正確之住居所,從而被告陳明仁究係何人、目前身處國內或國外、應受送達處所為何處等情均屬不明,是本院無從確認原告之起訴對象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