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馮豪安
被 告 辰澄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16行及第2頁第10行之記載「173,9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73,90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