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巫家宏
廣懿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水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