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
原 告 呂正杰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香
訴訟代理人 譚任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力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