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6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京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儀
原 告 陳專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嘉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