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2號
原 告 麗之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