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5號
原 告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原告與被告洪銘聰即金華軒佛具香鋪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