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鋧錩五金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王莉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瑋國即瑋國五金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