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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97號
原      告  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圳 


被      告  綠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依兩造間所簽訂倉庫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如因本契約生有糾紛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足證兩造間就上揭契約書之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亦非專屬管轄事件,是本件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