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耀樑
被 告 廷宜廣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宜廣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