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琴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