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奇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適用舊法計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